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林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_企业动态_开云下载平台安装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林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06-30 11:37:24 |   作者: 企业动态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广州林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顺景路自编888号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顺景路自编888号广州林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送达了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09C)。该报告内容显示:“产品的名字:宽口径防胀气硅胶奶嘴;商标/品牌:CHEEZY;规格型号:M;货/款号:CG-055;生产日期:2021/7/19;生产公司名称:广州林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挥发性物质不符合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嘴规定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其确认了上述检验报告所检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涉检产品,提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生产了这款宽口径防胀气硅胶奶嘴共500个,以销售单价0.8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供应商广州可么多么贸易有限公司,共计400元整。广州可么多么贸易有限公司将10个宽口径防胀气硅胶奶嘴出售给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母婴大会用品店,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单价18元/个购买了口径防胀气硅胶奶嘴5个,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作检测(抽样基数7个,检验用样品数量5个,备份用样品数量2个)。合计金额90元。经销商广州可么多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邹反馈,因公司自身原因,其公司员工误把当时留样品当成次品给处理了致使无法找回,现仓库已无产品了。因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00元,销售单价成本为0.6元/个,违法来得到的为100元(500个×0.8元/个-500个×0.6元/个)。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测试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宽口径防胀气硅胶奶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生产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二、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00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70P